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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3-07-27  来源:淮安市中心血站  字号:[ ]
输血是临床治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我国临床用血供求矛盾非常突出。由于临床用血半数以上来自有偿个体供血者,生产用单采血浆有时与临床用血相混杂,频繁、超量、不规范采血,现有检测手段不完备等多种原因致使临床用血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存在着经血传播疾病的危险性。同时临床用血不合理,成分输血所占比例小,浪费较为严重。为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护公民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现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预防和控制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教育,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开展以安全、合理用血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控制血源性传播疾病的宣传教育。对医务人员,通过讲座、办学习班等形式,开展珍惜和节约血液,合理和安全用血的教育,大力开展成分输血。要使医务人员明确认识非法采供血的危害性、血源性传播疾病的危险性,以及预防和控制血源性传播疾病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医务人员对预防和控制血源性传播疾病的责任感,强化血源性传播疾病的防治措施。

  医院应对患者及其家属宣传输血常识,增强受血者及其家属的输血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

  血站和中心血库应向供血者宣传不规范采血和频繁采血可能对其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临床输血工作的关键环节

  首先,临床用血必须纳入本地区血液工作“三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不得自找血源,自采自供血液,要把血液工作“三统一”和成分血使用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之中。至1997年6月底对未纳入“三统一”管理和未达到成分用血使用率的医院,实行医院评审一票否决;第二,加强临床输血工作的领导,二级以上医院应成立由院长直接领导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临床输血安全;第三,加强输血科(血库)的科室建设、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的配备以及临床输血的质量控制。

  三、合理、科学用血

  严格掌握临床输血指征,减少不必要的输血,纠正和杜绝输注“安慰血”、“营养血”、“新鲜血”等现象;加速推广使用成分输血,树立合理有效的输血观念,做到科学用血和安全用血。到1997年6月底三级医院成分血使用率要达到70%以上,二级医院成分血使用率要达到50%以上。已评审过的,届时仍未达到标准者,撤消所评等级医院资格,且该周期内不再评审。

  四、经治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需要输血治疗时,应切实负起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安全用血的责任。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的目的和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及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窗口期问题)。对平诊患者或择期手术患者尽量动员自身输血或家属献血。医生宣传动员情况应纳入本人年度业务考核范围,各地可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五、为确保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凡私自采集区域外血源血液(不含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持有暂住户口的人员)、血液7项检测不全或不按规定间隔期采血的采供血机构,一经发现,立即停业整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吊销《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严禁频繁、超量采血。

  六、严格临床用血的质量监控,建立临床用血的抽检制度。临床检验中心要定期对血站、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检定,确保用血安全。

  七、按照卫生部《关于禁止生产和临床使用未经病毒去除或灭活的凝血因子类血液制品的通知》[卫药发(1995)第55号]的要求,严禁临床使用未经病毒去除或灭活的凝血因子类制品或未标有国家批准文号的生物制品。严禁单采血浆用于临床治疗。对违反者应依照《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八、大力推行无偿献血

  国家正在制定献血法,我国将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禁止买卖血液。为保证实施后不出现临床用血紧张的状况,在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开展无偿献血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动员领导带头献血,为无偿献血者提供方便,为献血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以上通知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