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时间:2013-07-27
来源:淮安市中心血站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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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检验,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二、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年龄:18-55周岁。【注:指《献血法》提倡参加献血的人士年龄,但不是限制献血的年龄标准】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Kpa,
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
脉压差:≥30mmHg。
4.
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
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
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小于等于25。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复检上述1、3、4、5、6、7项。
9.甲型肝炎
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四、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
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
月经前后三天、
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例: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
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
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
支气管哮喘、
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如肺结核、
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
血吸虫病、
丝虫病、钓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
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
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从2012年7月份开始,新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正式实施,中国卫生部解除了一项14年的禁令:不接受女同性恋者捐献血液。)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发布《
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书"(卫医发1993第2号)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添加:
11.调整标准结构,增加目次、引用文件、献血者知情同意,删除原附录C;
2.调整规范性技术条款的章节结构;调整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按疫苗生产工艺分类管理;
3.调整强制性条款,除原有的献血前检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捐献血液的检测要求外,增加献血者知情同意;
4.增加献血者有关生活经历和旅行经历的健康征询;
5.删除献血后血液检测有关检测方法、检测标志物等内容;
6.调整献血年龄、献血量、血色素标准、单采血小板采集标准和献血间隔;
7.修订眼科疾患、同性恋以及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
8.修订附录A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征询表有关内容;
9.订附录B献血前血液检测和献血记录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