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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可报销,有偿用血是误传
时间:2011-08-08  来源:淮安市中心血站  字号:[ ]
    日前,有网友发帖称,无偿献血者不能无偿用血,由此引发各地网友的质疑和讨论。东方网记者今天从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了解到,“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的说法系误传,但本市献血者用血时确实需要先支付交费输血,然后携相关证件到血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而已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不需支付这些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按地方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规定的费用。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根据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如,一个病人需要输注的是200ml全血,那么他除了需要向医院交纳240元的输血费用,还需要支付480元的用血互助金给所属的血液管理部门。

    而根据该条例,本市献血者有优先用血的权利。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5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此外,上海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如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即7个月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公民或者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献血、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因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退还单位或者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60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据市血管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全国用血费报销系统还没有联网,各地对无偿献血者的返还政策也有所不同,因此符合“免费用血”规定的市民,在用血时要先在医院按正常程序交费输血,然后携带医院用血记录、缴费收据、献血证和身份证到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或18个区县的血液管理办公室进行报销。

    具体办法为,企事业单位的无偿献血者,前往单位缴纳养老金所在区县的血液管理办公室办理用血报销,个人自愿无偿献血者,直接前往上海市血液管理办公室财务室办理用血报销。市血管办提醒市民,办理用血报销手续前,请务必咨询各相关血液管理机构,明确服务时间和相关细节。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