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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时间:2012-11-28  来源:淮安市中心血站  字号:[ ]
一、凡因工作需要查阅案件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档案,须经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站领导批准。
二、凡涉及到个人的组织处理、历史结论等内容的档案,必须以组织出面查阅。
三、利用者借阅档案只能查阅自己所需内容,不得翻阅摘抄其它内容。
四、利用者要爱护档案,不得拆卷、撕页,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批注、做标记。
五、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借出,须经站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给他人,
六、凡本档案室提供的档案复制件,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
七、凡列入机密以上密级的档案材料,须经站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八、利用者除执行上述制度外,还必须遵守本档案室其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