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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制度
时间:2012-11-28  来源:淮安市中心血站  字号:[ ]
一、认真执行《保密法》,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二、档案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的有关内容,不准个人抄录和携带档案材料外出,不得在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机密事项。
三、机密材料不得擅自翻印,不得在非保密本上记录保密事项,不得在不利保密的地方存放保密的文件材料,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保密事项。
四、档案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执行保密守则,绝不泄露机密。
五、涉密的档案资料,未经站领导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不得对外泄露和宣传。
六、内部学习、参阅的文件材料以及会议记录等,不得随便堆放在办公桌上,也不得挂在墙上,以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与保密。
七、严禁将文件材料(含应销毁、剔除的文件材料)和内部刊物当作废品出售给商店。
八、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和内部材料,要及时交文秘处登记,然后阅办。
九、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无关人员非请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