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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时间:2012-11-28  来源:淮安市中心血站  字号:[ ]
一、应全面、历史、科学地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二、档案鉴定工作应在本站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每次鉴定应填写《档案鉴定册》,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生效。
三、鉴定档案要严格执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通过鉴定,保管期限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确实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办理手续,可以剔除销毁。
五、销毁档案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销毁前应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报告,经分管站长审批,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会计档案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档案管理机关备案。销毁档案应严格执行规定,必须有两监销。
六、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一并立成专卷,归档保存。
七、非经鉴定领导小组同意和分管检察长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