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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植根中华文化 彰显民族智慧
时间:2020-07-16  来源:淮安市中心血站  字号:[ ]
2020-07-15来源:光明日报作者:易军

2020年5月28日,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行。中国人民从此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构筑了全面依法治国支柱、奠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权基础,将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民法典凝聚了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由此可见,民法典不仅从广博的世界法治文明中来,更是从伟大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来,从波澜壮阔的新中国法治实践中来,是一部凝聚并闪耀着中国人民首创精神与中华民族集体智慧的伟大法典。

民法典高度重视“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相较于制定法,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习惯更贴近人们生活与心理,对人们影响更大,也能更好地被接受与适用。习惯也是社会发展的纽带,将现今与过去的历史传统紧密关联。民法典将习惯规定为民法的法源(第10条),还在其他17个条文中规定“习惯”或“交易习惯”,充分体现了开放包容的立法态度和对民众生活习俗的尊重。善风良俗是国家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一般道德,它大量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民法典将公序良俗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第8条),反映了人们美好的道德愿望,有利于规范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

民法典汲取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思想。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浓厚的人本主义思想,“天地之性人为贵”所倡导的人的价值和尊严,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将保护民事权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法典的宏观结构、中观制度、微观规则为舞台,建构出一套科学完备、气势恢宏的民事权利体系,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

中国古代矜恤老幼妇残,体现了扶助社会困难群体的文化传统。民法典特别注重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如第658条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性质的赠与合同,第666条为保障陷于穷困的赠与人而允许其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810条不仅延续合同法规定的公共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而且确立了受要约人强制缔约义务的一般条款(第494条第三款),以维护更多要约人利益等。

民法典汲取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崇德尊法”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与结构。《唐律疏议 · 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民法典注重发挥道德教化在培育民法文化、滋养民法精神、促进民法实施、增进社会文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鲜明的体现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中,将民法的技术性、规范性与核心价值观的引领性有机结合起来。

民法典汲取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友善”思想。中华传统文明尊崇“敦诚守信、亲仁善邻”的处世之道。孔子云:“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将“信”看作是人立身行事的根本。孟子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将“诚”作为人天之间的媒介。此精神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赏信罚必、严治诈伪。民法典不仅将诚信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第7条);还经由诸多具体制度使诚信原则发挥积极功能,如依情事变更制度调整给付法律效果(第533条)、将诚信原则作为权利行使的准则(第132条)。

在艰苦的生存与生产斗争中,中华民族为应对“天有不测风云”,要群策群力,团结互助,由此形成了以和为贵、和睦相处的民族精神,以及邻里相互帮助、礼让睦邻的传统美德。民法典汲取这些美德并发扬光大,如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88条);要求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第1132条);要求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适当帮助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第1090条)等。

民法典汲取了中华传统文化中注重家庭伦理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高度重视家庭伦理,强调家庭在国家中的重要性。孟子云:“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将家庭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家庭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民法典注重维护家庭伦理,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规定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尊重、关爱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义务等。

民法典汲取传统文化中的“秩序”思想。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秩序,注重社群价值与整体利益,强调个人的自我克制与约束,通过设定个人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的义务构造出一种序列化的稳定社会形态,以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民法典超越近代民事立法的权利本位观,对所有权绝对观念、合同自由加以修正与限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责任相适应,以谋社会永续发展。如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确立为基本原则(第8条),明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131条),明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建立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制度(第494条第二、三款),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处理功能(第534条)等。

民法典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

我国民法典创造性迭出,其在抽象理念、宏观结构、立法技术、微观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了中国经验、贡献出中国智慧。

体系结构上的贡献。我国民法典通过使人格权、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贡献出一个崭新的民法典编纂结构。在历史上,法国民法典建立的“三编式”(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结构、德国民法典建立的“五编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结构具有范式意义并产生了广泛影响。我国民法典建立了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构成的“七编式”的独特结构,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结构,为其他国家编纂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参酌借鉴的新样本。

立法技术上的贡献。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未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集中或系统的直接表达,我国民事立法历来比较重视立法的价值宣示功能,各法在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已成为一种立法传统。民法典详细规定权益保护、平等、意思自治等8项基本原则,进一步巩固了这一传统。这种重视价值宣示功能、全面列举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构成了我国的立法优势,已开始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影响。

抽象理念与具体制度上的贡献。仅以民法典有关环境保护的理念及制度为例。面对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民法典秉持绿色理念,不仅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第9条),而且设计了一系列精细制度,如业主的保护义务(第286条第一款规定)、用益物权人的保护义务(第32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保护义务(第346条)、合同履行中的保护义务(第509条第三款)、债权债务中止后的回收义务(第558条)、出卖人包装时的保护义务(第619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第625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等,由此建构出一套较完整融贯的制度体系。这是当今世界有关环境保护最先进的民法制度系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贡献。

只有在中国丰富的社会实践、悠久的历史传统所形成的深厚土壤中才能诞生出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这部凝聚着中华民族古今智慧、洋溢着中国特色和时代气息的民法典,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奠定了坚若磐石的厚重基础,成为实现民族复兴、走向繁荣昌盛的“国之重器”;它致力于解决时代问题、充分反映21世纪时代特征,必将以其提供的中国方案裨益人类法治文明。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