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献血服务 > 服务规范 >
关于加强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5-01-07  来源:淮安市中心血站  字号:[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我站权力规范行使,根据市局纪委〈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加强市直单位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卫纪发〔2014〕7号)和淮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卫党〔201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总体要求,强化对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行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等五项重点权利(下称“五项权利”)事项的监督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第二章用权原则
第三条 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行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统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五项权利”负总责,不直接分管“五项权力”事项,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适时听取分管领导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行使职权,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决策和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负监督责任。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五项权力”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实行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主要领导须在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杜绝一言堂,确保决策的民主科学。
第六条  坚持“三不决策”原则。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不得决策;异议、分歧较大事项不得决策。
第三章权限设定
第七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执行。工作人员录用、调出、干部调整特别是提拔和重要岗位人员配备,以及重大奖惩事项,在符合编制职数、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分级审批。1千元以下的财务支出,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千元及以上至1万元的财务支出,分管领导需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经签字确认后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使用由站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审批;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每季度须向领导班子汇报财务收支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每年1月底前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上一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九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分管领导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活动。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按规定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含招标)、工程现场管理推进和资金拨付分别由不同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其他方式发包的程序、结果,及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情况,须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
第十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由相关科室提出使用申请,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集体研究决定,再由分管专项资金领导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推进公开透明用权。站 “五项权力”事项的分工、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以公开发文、网站等形式及时、充分公开。
第十二条  开展抽查核实。成立“五项权力” 运行监督小组,跟踪监督“五项权力”运行情况,每半年对五项权力决策、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核实一次,发现违规违纪的,及时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接受质询评议。年底,将本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四述”内容,接受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质询和评议。
第十四条  加强审计监督。站结合各项审计,把执行财务规定、工程建设等作为审计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责任,并及时将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线索移送局纪检部门。
第十五条  强化纪检监督。站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充分利用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阳光纪检”、政风行风热线、信访举报等监督渠道,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中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严格问责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五项权力”事项的;
(二)未将“五项权力”事项的分工、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在部门网站或本单位内部及时、充分公开的;
(三)应提交集中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第十七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执行集体决定不力,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五项权力”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主要领导违反政策规定或者决策程序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二)对分管领导不正确执行集体决定不制止、不报告的;
(三)对本单位“五项权力”行使情况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站纪检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