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推进方便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员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92号
省血液中心,各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有关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427号)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偿献血返还报销工作,保障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员(配偶、父母及子女,以下简称“无偿献血相关人”)献血者权益,鼓励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推动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建立方便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员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应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推进方便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并将工作的推进实施情况,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考核内容。
二、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时,费用由用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机构先行报销,再由献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机构与用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机构结算支付,不得以非本地献血者为由,拒绝为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具体结算时间、方式由负责血液报销机构之间协商议定。在条件较好的地区要逐步增加由用血的医疗机构先行折抵、报销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费用,再与用血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机构结算支付的环节,切实方便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
三、各地负责血液费用报销的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无偿献血相关人省内异地用血相关凭证的审核和费用报销工作,全省采供血信息管理系统未联网前,由用血地和献血地用血报销机构之间通过手工结算;全省系统联网后,通过网上结算。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简化报销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四、报销政策
1、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用血报销);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用血报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用血报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2、报销标准:100毫升Rh(+)全血为110元、100毫升Rh(-)全血为220元、1个治疗量机采血小板为880元;
3、报销总金额≤用血发票中输血费用的总金额;
4、输血费用中的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用等不在报销范围。
五、异地用血报销需提供的凭证
1、无偿献血证;
2、有效身份证件(献血者、用血者、代理人);
3、就诊医院出具的用血清单和用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用血报销时,须提供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六、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献血地与用血地用血返还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